2008年6月我进单位工作,合同是工作一年以后签的,合同签字落款的日期是2009年6月,但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6月---2011年6月。
请问,签合同时把日前往前签了,之前没签合同的双薪还应该支付吗?
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因为签订合同的最晚期限是在参加工作一个月内,超过这个时间均是违法的,必须给付双倍工资。虽然后来签订的合同列明了入职的开始时间,但不能说明未签订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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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签合同时把日前往前签了,之前没签合同的双薪还应该支付吗?
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因为签订合同的最晚期限是在参加工作一个月内,超过这个时间均是违法的,必须给付双倍工资。虽然后来签订的合同列明了入职的开始时间,但不能说明未签订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