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解放前买有300余平方米的宅居地,因后代家境贫寒,一直未起房子,只是用于种菜,1979年,社区(当时叫大队)领导主持分居民点,把我家这块地分了,分给大队大队领导及其兄弟家使用。盖起了房子,当年没有任何补偿,也没有政府官方的任何批文,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宅居地及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权。而且各地都对宅基地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300多平方米的面积应该是超标的。而且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的最长规定是20年,你是1979年被重新分配的,现在已经30多年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再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宅基地和要求补偿了。
我家在解放前买有300余平方米的宅居地,因后代家境贫寒,一直未起房子,只是用于种菜,1979年,社区(当时叫大队)领导主持分居民点,把我家这块地分了,分给大队大队领导及其兄弟家使用。盖起了房子,当年没有任何补偿,也没有政府官方的任何批文,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宅居地及补偿?
··农村土地所有权贵村集体所有,村委会调整使用权。
既然已经调整,就不能再“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