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A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有股东6人。出资额为:王某30万,张某30万元,李某30万元,赵某30万元,孙某15万元,钱某15万元。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李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2007年11月至今王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
李某任董事长期间制定有规范详细的企业制度,规定公司不得使用股东亲属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等等。自从王某任董事长后推翻了以前股东大会制定的企业制度。李某伙同股东张某垄断并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信息权几乎一切权利。出纳使用李某近亲属,会计使用张某近亲属,工作人员则大多使用二人亲属及老乡。现在企业几乎成了王某的私人公司,由他一人说了算。
公司自李某当董事长以来:未重新制定企业制度,对原企业制度推翻不执行;从未开过一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也未提供财务报表,亏损盈利书面材料等信息;也未分红,完全垄断公司经营情况和信息,严重侵害了其他四名股东合法权益。当其他股东多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经营情况时,拒不答应。只说企业一直再亏损,已亏损几十万元。但据厂里员工透露,企业于2008年底盈利50多万元。
董事长王某还对其他不知情股东说,他和另一股东张某有为厂子分别投资100万元,算年利率36%。而企业经营好的情况纯利润才不到12%。他们投资未经股东大会,无法证实。
其他四名股东觉得王某、张某难以合作,要求退出企业,但王某以企业亏损没钱为由拒绝。
现请问,董事长王某行为是否够成刑事犯罪,何种罪,或民事侵权。其他四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恳请赐教。
我是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的,可以从企业登记的角度回答你的问题,但是,你的问题正如上面“北方狼”说的那样,说的不清不楚,一会“李某,张某”一会“王某”的,实在是不明白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想回答帮你也不成,你还是说明白点吧!
补充:如果按原公司法,其它四位股东只能招开股东会商议,协商不成没有办法。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给出了规范办法,你这个问题正好是这种情况。何况四位股东加起来的所有股份要比王、张两人的多,更没有问题了。但此事还构不成犯罪。
因为你的问题针对性比较强,我们刚刚买了一本关于公司法解释的书,我看到过这样的问题但没有仔细研究。如果你不太急的话,我下周二前可以给你明确答复,现在我在休年休假,周二才能上班,那本书没在家里,但愿不会误你的事!
你这“自从王某任董事长后推翻了以前股东大会制定的企业制度”且“现在企业几乎成了王某的私人公司,由他一人说了算”,怎么又是“李某伙同股东张某垄断并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信息权几乎一切权利”呢?
这“李某任董事长期间制定有规范详细的企业制度,规定公司不得使用股东亲属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等等”,又怎么是“公司自李某当董事长以来:未重新制定企业制度,对原企业制度推翻不执行”……
你自己不觉得这前后自相矛盾么。
这题你出过了,我曾给你过这矛盾的问题,可以重新出了,且没有纠正,也没有说明,让人不明白了。
但不管怎样,这至多是民事案件,不“够(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儿。其他四名股东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在股东会上请求解决,也可到法院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