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03年卖给张某一套房子,属于二手房买卖。总房款56万,他交了20万首付,余款办理贷款,我们配合办理过户后,就拒绝再配合我们向银行提交材料办理贷款,然后起诉我们,让我们配合他办理房产证。经过两审终审,法院现在判决我们胜诉,让他配合我们办理贷款,但是他就是不办,就是不配合,也不去银行,也不签字。法院2007年就下终审判决了,2008年我们申请执行,因为是个行为,到现在也没法执行,我今天去房产中心刚查过,房子已经过户给张某了,我想重新起诉,解除合同,要回房子,也不知道现在已经过户了能不能再解除合同了?如果可以重新起诉,重新起诉要现金是否可以?
1、如果你们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方不办理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话,你可以依据合同该条款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上述解除条件,你只能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你的损失大于违约金,你可以主张损失多出违约金的部分;
3、你手中的判决中关于办理贷款的内容可以不用申请执行,因为它已没有实际意义,你可依据合同直接主张自己的得到合同约定价款的权利。
有点疑问。。。
你们卖房子给张某,张某向你们支付对价,但是你说“然后起诉我们,让我们配合他办理房产证。院现在判决我们胜诉,让他配合我们办理贷款”。。。照理说应该是张某作为买家,他申请贷款买房吧。。。
你可以起诉张某, 主张其违约,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之前那个诉是对方起诉你们,现在是你们起诉他。。。
看了半天,应该是张某欠了你单位36w的购房款,至于是不是银行贷款,这应该不是以你单位的名义去办理吧?只管跟他要钱就是了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即可。
你的诉讼请求不太好:应当是付款义务而非去贷款这个行为。
当初的合同应当约定贷款不成则用现金补足。
张某总是有收入来源的。你申请执行这些款项。
合同中有无关于对方支付余款的时间条款?
一般情况是待办理完按揭手续后,支付你单位余款。
这样的话,你单位可以提起解除合同诉讼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支付余款诉讼,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解除合同可以提起来的理由是,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债务,只是你单位无法得到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