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因不堪忍受丈夫某丁长期以来的虐待,让其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某乙投毒于其父亲某丁饭中,致某丁死亡。题解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犯罪主体资格,故某甲与某乙不构成共犯。某甲是间接正犯,属于单独犯,不是教唆犯。同时对某甲也不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之规定。二、甲教唆乙抢劫丙,乙为之。甲以为乙己满十四周岁,实刚乙不满十四周岁。甲对乙存在年龄的误解,但不影响罪责,仍成立抢劫罪(教唆犯),按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两个案例中得出不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是年龄上有无误解?请指教。
从教唆犯得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能力上理解: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且教唆者在年龄上的误解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构成教唆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中的一个重要的评价因素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认识问题。
案例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某甲在主观上对教唆对象的认识与实际上是相同的,同时由于某乙未满14周岁,所以某甲单独构成犯罪,是间接正犯。
案例二,某甲主观上对教唆对象认识错误,误认为其已满14周岁,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受刑罚处罚。
至于法律为什么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因为年满14的未成年人,容易受社会恶性思想的影响,容易养成不良行为,故需对教唆此类的犯罪人严惩。而未满14周岁,因其教唆人非教唆犯,不适用这一规定,而且未满14的,性格较容易改变,对事物的理解力不是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