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集体城镇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我们属集体企业并未列入破产,可是清算组在历时数年破产清算经法裁定破产终结之后,又以主管单位的名义,在报上刊登了一个让我们集体企业公章等证件作废的一个声明,到工商部门以补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变更了我们集体企业的法人。这种做法是否属侵权。工商局仅以一个声明就变更了法人,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登记条例,另外清算组能当企业的主管单位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综上,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结束后,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该声明清算组不能以主管单位即原破产企业的名义作出,应当由该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才合适.
清算组是你们原来国营企业的上级派下来的,那它有权。而且也是对你们负责。要不你们原来的国企业继续有债务,你们不就亏大了。如果是其他系统派下来的,除非有受权,否则没有权利怎么做。
清算组怎么可能做企业的主管部门呢?企业在被清算的这种关系下,它应该被其主管机构去管理的,也可以由这个地区的银行来兼管,而被地区银行管理的模式是国际惯例。
按你的说明,清算组不像是点账的,倒像是古代抄家的。先灭门再抄家的那种封建时代的组织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