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劳动合同上规定工作地点是A,培训协议(后签的)上没有规定工作地点,而实际的工作地点是B,那么这样是否合法,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这个要具体的看。后来的协议是对以前合同的一致变更还是对以前合同的违反,都要更细致的了解才行。
您的表述不是很清楚,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工作,变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这样对你没有坏处,按照现行法规定,享受的待遇有选择性,而且是择优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明白不,只有便宜没有亏。
你提到的情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是违法的。
违法之处在于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地点是A地,而实际的工作地点是B地,并不等于劳动合同违法,只是执行时偏离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