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即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损害的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如果仍贯彻合同之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认为原合同亦应作相应变更的规范。其中,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 变更是指“对于当事人须为客观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已经不切实际时,如果仍然坚持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以作为遵守约定原则的一个例外,维持法律之衡平,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由,即因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法律行为生效以后至法律关系消灭之前这段时间,具体到合同行为,则应发生于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前,这段时间之外事件即使具备了其他条件,也不成为情势变更的事由。第三,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第四,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有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第五,情势变更后仍执行原合同会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