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2010年12月份到现在公司上班,公司在今年4月初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约定的日期是从1月1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单位的签字日期也是从今年一月一日签订。问单位这种情况她可一至四月的双倍工资吗?
1、根据劳动法公司应该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现在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违法在前。并且签订的日期为倒签,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可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朋友可以主张一到四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即为把这段时间的工资再重新发放一遍。
3、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那么爽快的给予赔偿的。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申请劳动仲裁拿到相应的双倍工资赔偿。不过前提是要证明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倍工资如何举证、获赔技巧你可以在百度上搜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网进入查看,我也是在那边看的,在这就不多说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单位在四月以前未与你签订合同,合同上所写日期为倒签,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你可以主张一至四月的双倍工资。
参考文献:《劳动合同法》
··需要弄清楚当时的理由。 如果是公司违法不予签订合同,可以要求3个月的双倍的工资。但,需要证据。 也可以向劳动局反映解决。
4月份,你朋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签署,表示他默认了公司的补签合同的行为。。。
现在反过来再要追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对方承认(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但你得证明该合同是4月签署的,那么如何证明?!笔迹鉴定!?相隔时间才1个月,根本鉴定不出来,一般笔迹鉴定要在4-6个月以上才能做出。。。举证上存在难度,实务操作上很难获得支持。。。
1、你朋友是2010年12月份到现在公司上班的,公司直到今年4月初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4月份才签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的日期却是从1月1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的做法在造假,你朋友有权拒签,同时有权主张自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