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没有同乙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丙单位工作,请问丙单位须同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吗?如丙单位不与甲签订劳动合同会承担那些风险?
严格讲,甲在与乙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是不能使用或聘用甲的,否则,就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甲属于停薪留职或内退人员,则可以考虑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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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没有同乙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丙单位工作,请问丙单位须同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吗?如丙单位不与甲签订劳动合同会承担那些风险?
严格讲,甲在与乙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是不能使用或聘用甲的,否则,就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甲属于停薪留职或内退人员,则可以考虑与其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