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2010.01.28雇佣到至今,岗位是销售到目前为止员工业绩不好,经常迟到,没能按时完成任务。试用期后给员工按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这种情况辞退时公司给员工补偿多少?
1、该员工如果是能力不足导致的销售业绩不好,完不成任务,可以考虑对其培训或调整岗位,之后仍无法胜任该工作时,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
2、经常迟到,属于违纪行为。当然视其行为违纪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在对其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若未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就直接予以辞退,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去看一下劳动法和你们公司与这名员工签订的合同,按其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他应该还在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样的话就不用什么经济赔偿了是最经济的办法。
可以进行再培训,但是后来又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就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且有可能要承担赔偿金。
建议公司直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在试用期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话可以免除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