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6入职,先后签了两次合同,目前到2011年9月16日合同到期。公司称不续约了,如果要续就由行政岗位转职销售岗位,合同期为六个月,替补产假中的销售员工的空缺,薪水在行政岗位的基础上涨30%,但是这样的薪资远低于公司的销售岗位的起薪,请问这符合相关薪资规定吗?另外转岗只签署半年的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吗?
虽然你从2007-09-16入职,且先后签了两次合同,但到2011年9月16日合同到期时,你仍然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声称续签合同可以,但需要由行政岗位转为销售岗位,合同期为六个月,替补产假中的销售员工的空缺。这实际是公司的权宜之计或称之为欺负人的做法:你同意时,可以暂时顶替产假员工的空岗,但工资却比销售岗位的起薪要低得多。如果你嫌工资低,可以不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强势你弱势,你去跟公司理论是否符合相关薪资规定,岂不是对驴弹琴?!
你如果认为公司还有留恋处,那么建议签这份合同,只有六个月期限对你是福音。因为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得擅自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被迫按照你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天不签订,就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那时候主动权在你而不是公司了。
认真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