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7月应聘到当地一家全国连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当老师(学校没给签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2005年10月,因工作需要,被学校派到山西太原分校执教,2006年12月又调回当地。2007年元月,学校据说是迫于当地劳动部门的压力,和所有在校的教师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我也签了。2009年8月底,学校以今年招生和经营情况不好,需要裁员为由,将我辞退,并告知我:除了正常结算8月份的工资外,不会给其他任何赔偿。我在校工作四年时间,学校没给交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部分同事都没给交)。此前,也有同样原因被学校辞退的老师到当地劳动部门仲裁,有的拿到了相关赔偿,有的起诉到了法院,至今还没判决也没拿到赔偿。请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都可以取得哪些赔偿?我是否应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有多长时间时效期?请说得详细些,非常感谢!
应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1年。
提起劳动仲裁,你可以要求:
1、4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2、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从2005年起算。
请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都可以取得哪些赔偿?我是否应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有多长时间时效期?
从你的情况看,你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你应该获得四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等额的经济赔偿金,单位还应该为你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至于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一般是对已经过去的部分在解除合同时就不再支持这些主张了。
另外,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拖欠你的劳动工资、加班费等问题,你在提起劳动仲裁的时侯,可以一并主张权利。若还有什么具体问题,你可以再来补充提问。祝你好运。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起1年内应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