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现在,后调入的企业破产了,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支付。可是后调入的企业在计算工龄支付补偿金时,却把调入前工作单位的工龄不给计算为连续工龄,使我损失惨重。(注:我92年调动前原单位是归原经委系统管理的全民企业,本人属全民固定工,后调入的现单位是归供销系统管理的大集体企业,因前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提出调动要求,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且有正规的调动手续,有调出、调入主管部门及劳动局和调出、调入单位都同意并都加盖了公章的调令,理由是工作需要。现在前单位也已破产改制,当时因属正常工作调动,调动时前单位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我现在找现单位他们作解释时,他们说调动前与现在的单位不属同一系统,也不属于组织调动。所以调动前后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因此,不能也给于经济补偿。他们认为在道义上也觉得不合理,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在行政及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请问各位领导和老师,情况是这样的吗?我该怎么办?麻烦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能给我一个较满意的解释与答复,并给我指出具体的行政和法律依据。在这里本人代表全体失业的兄弟姐妹们先谢谢了!!!
补充问题:
1、我80年10份参加工作,在教育行业工作至82年12月份,从83年1月份经正常调动到一新的单位工作到91年12月份,从92年1月份经正常调动到现在已破产的(09年8月份宣布破产)单位工作,(有调出系统的主管部门经委、调入系统主管部门供销社及劳动局和调出、调入单位都同意并都加盖了公章的调令,我有调令的原件)
2、企业宣布破产前的工作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是否算为连续工龄或者是工作年限?
3、92年当时我调动时,原来的工作单位还没有全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原用人单位也没有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4、现在破产的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只给我算从本单位工作的92年开始到企业宣布破产日的09年8月份这段时间,而92年以前在其他系统单位工作的时间不给予与经济补偿,只有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才能给予经济补偿,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像我这种情况,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我该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6、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请麻烦务必给予解释与答复。
"因前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提出调动要求,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