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职的这三年期间经常加班到21:00之后,都没有发放过加班费,但是给予补休,节假日也没有按3倍工资发放过;
2、我现在每月的基本工资4800元,可是单位一直是按每月800元的工资给予交纳社保;
3、在08年12月25日至09年4月底,我们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我们进行上访后,4月底才给与补签,签订日期却不是当日或当月,而是09年1月1日,当时说如果我们不按照那个日期签订合同,就视为拒签合同,
介于以上三个问题,我如果提出离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可以得到补偿,如何结算?我的合同期至2011年12月底。
我现在是单位聘用人员,在职期间一直利用休息时间做兼职,虽然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允许,但是我是经过上任领导同意兼职,我才入职与本单位,现在新任领导来了,就以这个理由要开除我,麻烦咨询一下,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休息时间不能做兼职?!
我比较着急得到专业人士的回答,谢谢!
你说的“新劳动法”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
所谓“兼职”应该是指同一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不仅有不能“兼职”的规定,并且前一工作单位如果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的,还可以向后单位请求赔偿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你这是“经过上任领导同意兼职”的,可以视为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新任领导应当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单位是不可以由此开除你的。
如果你与上任领导的约定仅是口头的,建议你请上任领导为你证明确有其事。
至于,你前边提到的几个问题,虽然不能以此冲抵“兼职”问题,但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
1、经常加班没有发放加班费, 可以请求支付加班费,并可以按拖欠工资讲求另支付50%到100%的赔偿金。
2、没有按基本工资4800元交纳社保,可以纠正。
3、在2008年1月1日后,超过一个月,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请求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三个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你下载该法细读下。
以上劳动争议如果协商不能,可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是在争议发生一年之内。
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不鼓励未得到提供职业方同意的兼职。《劳动法》第十八条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定为无效,因此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样界定有利于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
因为兼职是劳动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应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兼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不承担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义务(提供兼职方也无法在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因为个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福利)。
如果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某个人兼职,两个单位对劳动权益问题有约定,就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