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外交部对汇丰银行的上层卷入商团走私军火事件的报告大为惊讶,认为此举简直难以令人置信。英国殖民地部随即命令香港总督向汇丰银行官员了解事情的真相,并要求汇丰银行对其行为作出解释。12月27日,已经接替斯蒂芬职务的汇丰银行新任总裁巴罗(Barlow)向香港总督及英国外交部同时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对汇丰银行介入商团事件进行了解释,并极力为自己开脱。
巴罗首先将全部责任推到了已经卸任并很快病故的前总裁斯蒂芬身上,称所有一切均是“前总裁斯蒂芬先生个人一手操办,一直到他1924年5月回英格兰休假为止。”接着巴罗为汇丰银行的行为进行了辩解,称斯蒂芬“之所以默许该银行为这笔生意提供金融支持,是因为他相信商团组织是广州城维护法律与秩序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以往的记录所显示的那样。商团能为华人商界提供保护,使之免受麇集于该城的雇佣军的非法盘剥,因此,任何能使商团增加效率的举动,一般来讲,都是为了全体百姓的安宁和贸易上的利益。”而且“斯蒂芬先生在五月份离开此地前向我保证,所有与此事密切相关的各有关当局都得到了通知,一切在有序的进行。”
在谈及汇丰银行与商团走私军火一案的关系上,巴罗称“汇丰银行与此次武器运送的关连只是限于我们的驻汉堡办事处与汉堡的山打洋行(Sander, Wieler & Co.)为他们的广州分行签发跟单汇票进行了交涉,本公司的买办陈廉伯正是以商团总司令的身份与这家分号订购的武器弹药。”
最后,巴罗还试图极力淡化汇丰银行与陈廉伯的关系,称“陈廉伯除了是本行的买办外,他还是一个有名的绸布商和广州华商界极具影响力的人物,而且他还与当地的慈善组织联系密切。事实上他做我们的买办名要大于实,本行华商方面的业务实际上主要是由他弟弟来处理的。”
其实,汇丰银行介入商团事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关注的程度上都远远超出巴罗向英国政府所描述的内容。资料显示,早在1923年秋天,汇丰银行就已开始与陈廉伯相互勾结,密谋武装商团。同年10月10日,当时的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致信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就商团购置军火一事寻求支持。斯蒂芬在信中称,陈廉伯跟他讲了商团组织从事了许多很好的工作,现在商团成员已发展到1万余人,但只有5千人拥有武器,他们急需一批步枪与机关枪武装其余成员。斯蒂芬为此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购置军火一事会很好办,因为他认为香港政府会对此采取仁慈默许的态度。对于斯蒂芬的建议,杰弥逊当时的批示是:我不能做任何事情帮助他们。
在致信杰弥逊前后,斯蒂芬还拜会了香港总督司徒拔,向他询问能否允许商团从香港政府大量储存的罚没品中购买一批军火,被司徒拔拒绝。司徒拔的答复是:英国政府肯定不会同意,没有政府的批准,他不会做任何事情。
此后,汇丰银行的上层继续关注并参与着商团走私军火的计划。接替斯蒂芬的汇丰银行新总裁巴罗、副总裁罗斯(D.M. Ross)及广州分行新任经理德寇西均是武器走私计划的积极参与者,这一时期汇丰银行的档案显示,当时汇丰银行广州分行与汇丰银行总部就商团走私军火一事频繁的进行着书信往来。在1924年6月23日的一封广州分行经理德寇西致汇丰银行总裁巴罗的信中,德寇西写到,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供应军火的山打洋行已经与陈廉伯作出安排,即准备两份货物报关清单,其中一份清单标明进口货物为军火,而另一份则标成“机器”。届时将视情况而定来选择使用那张清单报关。从这一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参与走私的各方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而汇丰银行做为这一阴谋的参与者更是时刻掌握着整个事件的进展动态。
8月2日,德寇西写信给汇丰银行副总裁罗斯,报告装运军火的“船只预计本月5日抵达,正常情况下将停泊在沙面附近。届时该船船长将上岸从挪威领事处获取有关报关的材料。”大概当时德寇西已经觉察到了某种危险,在信中他写道,“如果由于船期延误而导致对所运货物的干涉,他看不出有何办法能提供援助”。
参与军火走私的汇丰银行的官员们是深知他们所做的一切完全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因此8月9日德寇西在写给巴罗的信中汇报说:他已经明白无误的告诉陈廉伯,“他个人应对这批货物负责......他不能指望从北京或是英国政府处获得帮助,并且如果汇丰银行对他做好这桩事的能力有任何怀疑的话,也不会同意这笔买卖”。德寇西表示,汇丰银行并不在意这笔买卖的经济损失,“如果军火被广州政府截获,不会有保险公司为它赔偿......我已经使他(陈廉伯)强烈的意识到,是否为这批军火的运送赔付保险对汇丰银行来说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批货应到达真正的接货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