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府制订的“蒙古自治原则八项”改旗名为“土默特特别旗”,遵照行政院“蒙旗自治办法”,总管署改为“土默特特别旗政府”。民国三十四年(1945),土默特特别旗政府根据南京政府的指令重新编查全旗户口,颁发户口簿,同时,对年满十二岁以上的全旗蒙民经过审查颁发了国民-。旗内的蒙古族人口未编入普通市县户口。也就是说,此次颁发的国民-是非全国统一的,它是由地方级政府组织签发,以当地的甲佐作为行政区划,别于国民政府的保甲制度,且-持有人均为土默特蒙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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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制订的“蒙古自治原则八项”改旗名为“土默特特别旗”,遵照行政院“蒙旗自治办法”,总管署改为“土默特特别旗政府”。民国三十四年(1945),土默特特别旗政府根据南京政府的指令重新编查全旗户口,颁发户口簿,同时,对年满十二岁以上的全旗蒙民经过审查颁发了国民-。旗内的蒙古族人口未编入普通市县户口。也就是说,此次颁发的国民-是非全国统一的,它是由地方级政府组织签发,以当地的甲佐作为行政区划,别于国民政府的保甲制度,且-持有人均为土默特蒙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