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我经朋友王立忠和陈涛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做车工做FLJ188筒体等毛坯加工。当时他们对外承诺的是第一个月800月,每天工作9小时。第二个月视情况在按计件制计薪。当时该负责人只要求我向他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上班。而且至今也没签定劳动合同。我与于5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辞职.但是在今天开始,而仲裁员认为短信辞职并非书面申请所以有异议.我想问一下他的说法有依据吗?合法吗?
用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
无效。。。。
好好看一下《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