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7年5月进驻某医院并向其提供保洁服务,同时招聘了前期向该医院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的部分员工。并于2008年1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续签到年底。
今年12月底合同到期我公司不打算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与他们两个月工资的补偿。但他们提出补偿的年限应从他们开始在该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我公司有对他们前期工作年限进行补偿这个义务吗?这个补偿年限倒底该如何计算?谢谢!
1、你公司与这批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在2008年1月,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却应该从2007年5月开始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由于这批员工与你公司已经分别于2008年1月1日、2009 年1月1日签订及续签劳动合同达两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你公司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今年12月底合同到期你公司不打算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3、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们公司不再与这批员工续签合同时,只需支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后的工作阶段,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按照与你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2007年5月开始计算,支付该批员工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事实上,贵公司应当与这些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经过一定续订后,签订无固定合同的主动权已经掌握在员工手中。不过他们肯定也不清楚,否则也不会提出自己的要求。
至于你问的问题,其实只按这两年算就行,因为这些员工与贵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只有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