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公司工作了4年,2年前有换过几次法人和股东。到第2年和公司签了3年年薪制效益合同(即按当年效益比例计算年薪),但去年刚满1年公司就要求解除合同,重新按一年一年签定,现在又满一年了。由于公司一直不景气,负债累累,时有拖欠工资,老板感觉难以支撑,要裁员,决定不再和我续签.
因我是原国企单位(现已经倒闭)下岗职工,社保一直在原单位交,一直没有要求现公司帮交,从去年起我以现公司没帮买社保为由要其加工资,并注明在合同上。现公司上班时间有淡季和旺季,淡季上7.5小时,旺季上8.5小时,前2年是6天/星期不超44小时,从08年开始是5.5天/星期不超40小时(星期六加班半天有补休),
请问?我离职时可以要求补偿金是多少?是否可以要求现公司补偿社保和滞纳金?及周六加班的双倍工资?还有去年的因3年合同提前解约的补偿金?应该分别如何算?谢谢大家了?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因不景气,负债累累,决定不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你仍然是国企单位(现已经倒闭)的下岗职工(即在职不在岗)的话,那么,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雇佣或劳务关系,与你签订的年薪制效益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适用《合同法》及《民诉法》;公司可以不与你续签合同(年薪制效益合同),且无需向你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如果上述分析成立,你将无法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由于你“社保一直在原单位交”,因此不存在要求现公司补偿社保和滞纳金问题。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也都不能主张周六加班的双倍工资以及去年的因3年合同提前解约的补偿金。
建议,你先弄清楚你与现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以确定面临现在的境遇时,你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约期满不续签该如何补偿 0分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没有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维权。
因你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故你与现在的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