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5月1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简称“外大陆架”)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目前,马来西亚占据了南沙5个岛礁并提出主权主张。越南占据了南沙部分岛礁。
《东方早报》报道,截至5月8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共收到43件外大陆架划界提案,其中有14件集中在5月提交。在中国周边国家中,日本、越南和马来西亚已经提交。其中,越南除和马来西亚联合提交外,还单独进行了提交。中国对于这3个国家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均表示了异议。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5月7日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照会中说,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一贯立场为国际社会所周知。
上述越南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如果已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
越南邀请英国外援
越南为完成这两次提交可谓煞费苦心。两次“外大陆架划界案”连同所有地图、数据、表格附录及资料库都由众多官方和研究机构参与:外交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科学技术部、海洋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院、地理研究所、调查和测绘部。此外,越南海军的水道测量和地图绘制部也参与了该项目,而在抢占南海资源中获益颇丰的越南国家石油公司也参与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越南还专门聘请了英国南安普顿的国家海洋学中心担任科技顾问。
在越南单独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中,越南声称自己有3260公里长的海岸线并对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享有主权。文件中称,越南这次提交的外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基于2007、2008两年的专门调查资料,以及对包括海洋的水深测量、电磁力、万有引力和地震数据等在内的资料。
提案中,越南详细勾画了自己希望的大陆架外部延伸:北部地区(VN-N)的应用均为1%的沉积厚度公式(Gardiner公式)和大陆架跛脚线 +60海里公式(赫德伯格公式),已经完成的45个固定基点构成越南外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而且,越南还声称这一地区相关国家对有关本次提交的大陆架“没有争议”。
承认该地区有争议
马来西亚同样很重视这次提交,参与“外大陆架划界案”的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府、外交部、调查和测绘部、矿产和地理科学部等,马来西亚海军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也都有份参与。这次联合提交还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阿布·巴卡·贾法尔的协助,他是一名马来西亚人。
在马来西亚与越南共同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双方承认在提交案中定义明确的地区存在争议问题,还表示这两个国家为确保其他有关沿海国家无异议而做出了努力,尽可能保证这一联合提交不损害有关国家划界事务。
中国反对日本“冲之鸟岛”
相比越南和马来西亚,日本早在去年11月12日就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但随即遭到中国、美国和韩国的异议。
中国所持异议主要集中在冲之鸟礁问题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今年2月6日提交给潘基文的照会中称,中国政府认真研究了日本划界案的执行摘要,尤其注意到该划界案以“冲之鸟岛”为基点划出的200海里大陆架范围,以及以“冲之鸟岛”为基点延伸的SKB\MIT和KPR三处200海里外大陆架。
中国在照会中指出,所谓的“冲之鸟岛”实际上是《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指的岩礁。该条款称,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中国政府认为,日本将冲之鸟礁列入其划界案是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
鉴于冲之鸟礁不具备拥有任何范围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日本划界案中以冲之鸟礁为基点划出的200海里以内及以外的部分均超出了《海洋法公约》有关委员会作出建议的授权,中国政府要求委员会不对上述部分采取任何行动。
专家解读海洋权益问题:5·13并非划界案大限!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每个国家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本国的外大陆架划界案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否则其有关要求将无法得到承认,各界都很关注中国怎么办。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程秦晓解读海洋权益问题时说,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中国广播网报道,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日前就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2009年5月13日是联合国要求各国就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提交申请的最后时限,而这个时限是10年前就定下的。10年前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各国提交这样一份划界案?又为什么会把提交申请的最后时限定在10年以后的5月13日这一天?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秦晓程教授解释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
1999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今年5月13日这个期限。到最近,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来准备完整的划界案,还有一些国家面临比较复杂的政治地理环境,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缔约国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
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
各国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中,经常会提到一个名词——大陆架,这次提到的则是“外大陆架”。“大陆架”和“外大陆架”有什么不同?它和通常所说的领海有区别吗?
秦晓程表示,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
这次各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主要是由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的21名专家来负责审议。这个委员会并不是立法机构,并不能仲裁有争议的国家间的边界。如果一个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有另一个国家反对的话,委员会就不再讨论这个申请了。在海洋权益争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有意义吗?它们能起到什么作用?
秦晓程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
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事情就更简单,委员会压根不会去审这个划界案,提案国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拿到外大陆架了。
新闻背景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7日就马来西亚和越南6日联合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照会中说,由于该划界案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如果已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按照上述规定,在中国反对下,委员会将不审议马、越划界案。
菲律宾总统阿罗约不顾中国的反对,于3月10日正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领土。中国驻菲大使馆11日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和严正抗议。接下来,这一法案将被提交联合国审议。但中菲学者都认为,联合国是绝不会采纳这一法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