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员工在合同存续期间辞职离去,两个月后又要求回本公司工作,我公司又重新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本次签订劳动合同次数为第一次还是与前一次的进行累加?以前的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有效?计算连续工作年限时是否包括辞职以前的工作年限?
你好此属于新合同,你们属于新的劳动关系,但是不应当再签订试用合同。至于合同期限,由于上一次是个人自愿离职,因此此次合同不属于上一次合同的延续,工作年限不累加。
按照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由于该员工在合同存续期间辞职离去,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虽然其两个月后又要求回本公司工作,公司同意并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新的劳动关系的开始,故本次签订劳动合同次数应与前一次的进行累加,以前的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有效,但不能被认定为连续工龄,而属于一般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