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丈夫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王某达成购房意向。购买王某的民宅(因为在乡村,故无房产证)。给付押金6000元予王某。王某立一字据:“陈某购买王某房屋,给付押金6000元,买则生效,不买不退”(字据无双方签字)。而陈某无买房意向。且曾买砖一车。所以不同意购买王某房屋,要求王某退还押金
注:陈某妻子刘某曾患精神分裂症,现仍未康复,仍旧在吃药
刘某在丈夫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王某达成购房意向。购买王某的民宅(因为在乡村,故无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有配偶的明确表示才行。
给付押金6000元予王某。王某立一字据:“陈某购买王某房屋,给付押金6000元,买则生效,不买不退”(字据无双方签字)。
··无签字的字据只能是草稿,不是正式文件。
再则,你这里太乱了,到底谁买谁的房子?陈某?王某又是何关系?刘某是谁?谁收的押金? 一笔糊涂账。
而陈某无买房意向。且曾买砖一车。
··买砖与买房有何关系?
所以不同意购买王某房屋,要求王某退还押金
··看来押金是陈某的 。
注:陈某妻子刘某曾患精神分裂症,现仍未康复,仍旧在吃药
··简单。只要能够提供当事人当时精神不正常、无能力交易就可以,因为行为无效。
只是现在病历已经弄丢了,药瓶还在,村里人可以证明
··村里人证明不行,应当有精神病医院的证明才行。
有两个环节可以说明合同无效:
一、“字据无双方签字”
二、“刘某曾患精神分裂症,村里人可以证明”
1、刘某曾患精神分裂症,村里人可以证明.
如果证明刘是在患病期间签订的合同,即法律规定的限定行为责任人,对其患病期间所做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合同当然无效。退一步讲,假设证明刘在患病期间杀了。人都不负责任。
病例丢了不怕,你可以到精神病医院开具证明或病例复印件。或诉讼时申请司法鉴定。
2、你只要证明,陈某丈夫不知情,刘是在发病期间,又没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属无效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
3、证明该合同无效,要法院判决其退还押金6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如你家庭收入困难,在城市最低保障线下,还可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不需一分钱。
首先,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该案例中,刘某在丈夫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王某达成购房意向,若能明确证明王某没有理由相信刘某的购房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以可取消买房的约定。
其次,不论字据的内容是否合法,只要其没有双方签字,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能产生拘束力。关于押金是可以要求王某返还的。
这案例就不需要证明买房和买砖的联系,硬要证明的话,两者也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能证明陈某是否有买房意向,所以就不用说了。
最后, 根据《民通意见》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由此在该案例要考虑的是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民通意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由此来断定就可以了。不过为保万一还是去医院做个精神鉴定的好。
综上,买房字据无效,房可以不买,钱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