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問題:我昨天(11月2號)專門把合同拿出來看了一下,除了注明房客需繳有線費外,還需承擔09年8月1日到10月31日之物業費,且昨晚又有電話與其溝通,請其於本周日,即11月8日前搬出,我於11月8日會與其清帳,把該交的費用算一下,把該退的壓金也退了,合同就算到此結束了(於09年10月31日即止了)
目前房客給我的回復是:“等你8號來了再說吧”,意思是8號還沒有要走,那是否我8號與其當面溝通,如仍不搬出,則直接起訴他呀?這樣我是不是肯定能勝訴呀?
如果承租人确实尚未找到新的住处,则出租人应给予其必要的履行期限【即一定的搬出房屋的宽限期以便于其找到新的住处,具体这个期限有多久,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给予一个礼拜的宽限期较为适宜,当然,在这个宽限期内的租金可按天从押金中扣除】。
如果过了该宽限期之后承租人仍不搬出,则可起诉其违约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合理合法,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