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现在要搞什么迎世博工程,所以居委要求拆除雨棚(通知上面写的是调解,不是强制),但是很多业主都不同意,于是施工方就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家里没人时,找人强行将雨棚拆除。我家雨棚既不影响市容,也不影响邻居,因为我们当初在安装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雨棚非常小,但是质量非常好所以价格要上万元,现在如果被他们这样拆除,他们是不给补偿的。我个人认为,雨棚应该算是私人物品,施工方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不在家时强制拆除,应该是违反了刑法(我感觉这和入室盗窃性质一样),而且我的小区是旧式小区,当初买房业主合同上面也没有不能建雨棚,而且如此小的雨棚也没有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怎么也不能算作违章建筑。也就是说他们要把我的雨棚算作是违章建筑,至少要给我法院的仲裁决议书。
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说的对不对,有不对的地方也请大家多多指出.
我是新手,所以没什么积分,请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这个不构成刑事,应该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按你所说的,他们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拆除,显然侵犯了你们的知情权,你们可以要求补偿的。你最好联合其他的业主一起,向主管此事的机构要求补偿。但是具体如何操作,你们最好再详细的咨询一下律师,由律师出面解决此事。当然也可以最后走法律程序要求补偿。
居委会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