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造 0分
回答:0 浏览:1 提问时间:2009-07-14 16:43
政府通告:依据市有关规定,采空棚户区改造及定向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以2009年2月5日24时为准。
拆迁办法中提及凡2009.2.524时后,办理房屋房屋产权分割的被拆迁人不算。
请问户籍确定就是产权确定了吗
房屋拆迁安置是以原有房屋的面积为基础的,即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才是产权。
户籍不是产权。但在原房屋面积过小,该户的人均居住面积小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可以根据户口本记载的人数适当增加回迁面积;对于原来使用公房的和无房产证的违建房的“无房户”,如果在拆迁区内有户口并在此居住的,可以给予“代建房”。所以,在以上情况下,户口也是拆迁安置的依据。
在拆迁前有关部门就已经对拆迁区内的户口进行了登记并通知公安机关冻结该区域的户口,在此后迁入该区域的户口,不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
不一定
产权看的是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