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给我的单位下了整改,整改里有我不服的地方,我想知道,如果我提起行政复议,整改是不是就不要执行了?还是明确的,双方认可的部分先执行?不服的部分去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这就是说,提起行政复议,原来的“整改”还是要执行的。但你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则决定停止执行。
这个停止是对整个的行政文件说的,要停止执行就是整个文件都停止执行了,不能部分先执行,不服的部分去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