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请进!(关于相亲)
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9-7-13 18:55
前一段时间,有媒人介绍对象,约好日期相亲。
当日,见过女方母亲及那边媒人,我们这边是我妈和媒人郭某。
当时,很不在感觉,小聊了会,我托辞请了领导吃饭,先行溜了;但家母望子结婚心切,在媒人郭某的撮合下,把女方及其代表带到我家里,招待了一番。
离去时,媒人郭某又撮使我妈,放了1000元人民币和一个小礼品在一个袋子里,转“送”给女方,媒人郭某并保证事情她经手的她负责。
当日晚,我回到家,问知情况。当即第二天让媒人郭某去把钱要回。因为我对她根本没那个意思。媒人郭某去一次,我也去过一次,但女方母亲就是不肯归还,总是“理直气壮”地说,我没偷没抢,是你自己送给我的。
心里听了很不舒服,就见过一面,没联系,没交友,来家里一次就把人家的钱收了,母亲也很自责,怪自己心切。我当时也给女方留面子,没有把话挑明,没想到她们是这样的人。 媒人郭某也去了,也很生气,因为是熟人,让她赔似乎不太合情。
请教法律专人士,我想要回我的钱,应该怎么办/
另外,我可以以民事诉讼告女方吗?我母亲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吗?
谢谢了!
这叫附条件的赠与,就是你妈妈给她1000块和一个小礼品是为了今后她与你结婚,这与婚姻法里的聘礼差不多吧,是可以拿回来的,但是有条件,就是一、给了这1000块和一个小礼品可能使你们家贫穷了,二、这是很贵重的东西,而现在你又不与她结婚了
如果按一般的赠与的话,那差不多就拿不回来了,因为你妈妈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要它无效,就要证明你妈妈当时的赠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或是那女方有为了这1000块和一个小礼品做了伤害你妈妈的事,按你说的,这两个条件都不符
我与楼上的意见差不多,应该是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你不与我结婚,我不可能赠与。
1、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我没达到赠与效果。可以诉讼撤销赠与合同(参看赠与撤销的法条)。
2、如果你不归还,有媒人证明(自己在证据上要取证)你是不当得利,你没有在法律允许和合法的范围内取得该财产。也可以诉讼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