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劳动者突然辞职的风险,请学人力资源管理的人解答,能详细讲解一下最好。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凡不在試用期內的,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原文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這裡,用人單位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配合此法律條文,才好管理員工。關鍵是在員工手冊或公司其他管理規章中約定離職員工要提前申請,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否則可依實際情況予以相應賠償。這一條也可以約定在合同中。
不過,還要說明一點,如果突然離職人員較多,說明公司管理或薪酬福利等哪個方面有些問題,造成了員工流動過多,要想真正留住人才,還要多在用人與管理上下功夫。上面提到的只是一些表面的管理手段,對於真正留人是沒有幫助的。
多些股权激励;重要的事情不能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熟悉或全流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