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3年进入一家公办幼儿园当代课教师。从2003年至2007年12月30号前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1月1号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到2009年6月30日到期。
6月29日,单位方面提出不签定合同。领导叫我下午去找财务结算。下午我去找财务的时候,财务说领导没说补偿金的问题,叫我自己去问。后面又说给一个月。我去询问分管这方面的X领导的时候,这领导说给2000元,问我可以吗?(还说的特好听,说大老板说我在园这么多年,乖乖听话,认真做事,我们代课的实在辛苦。所以,决定给我点钱)我就问不是按照实际工龄一年补一个月吗?(因为当天也辞退了几个保育员,她们就是按照实际工龄给的)X领导又进去问了我们最大的领导,就说按照工龄6年*600=3600给我补。我要求按照2008年6月到20009年6月的实际平均工资给,她们不愿意。当时叫我在这张写补3600元的单子字签字。我没有签字:回领导我不清楚,问清楚了再来。后面第二天,她们就出门旅游了。到7月6号才回来。到现在单位还没找我协商过这方面内容。我该如何处理比较好呢?
1、我们现在主要的争议在对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上。她们只愿意按照基本工资补。我要求是按我今年12月内的实际平均工资补。(从工资存折上打印出来的话,我今年的工资是1400多,寒暑假月工资是800多,转帐进来的备注是:工资。这能作为凭据吗?还是要去学校财务打印工资条?)
2、学校这样拖着不处理,我又该如何办理呢?当时叫我签字拿钱,我没签,能算我的问题吗?
想询问下是否有相关的明确的条款规定?
如果我想写一份书面的报告的话,条例如何引用明了?
单位里有一点很讨厌,如果,你自己懂的去要,有明确的规定的话,会给。不懂的去要,一点都不给的事情也有发生。
这里先谢谢各位比较懂的大大了。
你对经济补偿的理解是错误的,所以才会认为幼儿园给你的经济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接受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这种想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你的合同6月30日到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幼儿园有权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2、幼儿园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幼儿园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时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4、按照上述规定,你的经济补偿只能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也就是一个半月工资。即使按照你要求的以平均每月1400元工资计算,也不过2100元左右,远不如最终幼儿园大领导同意给你的多。
5、虽然不清楚幼儿园为什么会以每年600元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但显然幼儿园(包括X领导及最大的领导)都是法盲,并不清楚真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可悲、可叹。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接受幼儿园给予的3600元经济补偿,立即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再重新寻找自己能够胜任的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