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7月2日,因工作原因伤及肋骨,医生开了病假条,我交给用人单位的领导,用人单位的领导说不需要开病假条的,有病就休息,什么时候好了什么时候再说。现成的病假条没人收感觉浪费,我就交给了用工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人也表示有没有病假条无所谓,既然有病就先休息,(但病假条负责人是收下了的)
3个月零20天后,我病情基本稳定,用人单位的领导要将我继续安排在用工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未到期),我因身体原因和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太长(每天连续工作15小时以上)为由拒绝,用人单位于是将我安排进入另一个用人单位,(每天工作7.5小时)同时签订了另一份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的工资,前3个月发放到我的存折上了,(但是我没拿到,被用人单位的领导以做顶替我岗位的员工的工资被他人支取了)。后20天的工资没有发放。用人单位说我生病期间就是自动离职了,但是又没有任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现在我与用人单位的分歧很大,我认为我的工龄的连续的,因为用人单位从来没对我说过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而且我在休病假期间,每个月的工作会议用人单位都要求我必须参加。可是现在用人单位说我的工龄已经断了,还说我没有履行请假的手续。
麻烦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的工龄到底算连续的?还是分开的?
1、据你所述,注意到,你的病情既然是因工作受的伤,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工资仍打到你的工资卡上且你每月仍要参加公司会议,因此认定工伤期间劳动关系仍保留。
3、因此,你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且扣除你的工资应全额补发。
当然应该连续计算;
公司把你当离职看,也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这个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生病期间的工资也应该给你发放,你这属于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