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要辞退我,没有任何理由,我也没有犯任何错误,我不知道赔偿金应该怎么算,请懂的人帮我算下,高分送上!比较复杂,我是2009年3月26号开始上班的,工资是1400一个月(但是公司把工资表做成基本工资700,加班工资200,技能工资300,满勤100,考核100)交完保险拿到手的是1222元,保险是从9月分开始交的,我现在每个月工作240个小时,五一,国庆,端午,中秋都没有加班工资。我的问题是:
1之前5个月没有交保险,应该怎么算赔偿?
2公司给的工资里超时加班工资够不够?应该怎么算?
3还有什么赔偿?
请懂的人,帮我算出公司总共应该赔偿我多少钱,谢谢
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你可以向工资主张的权利有: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两个月工资);
2、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3、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包括平时延点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4、公司给的工资里超时加班工资肯定不够,具体算法可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1.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打到你卡上的工资,是所有的货币性收入;
2.没交保险的,单位应该补交;
3.如果工资表里200元加班工资是固定的,每个月都是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
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具体应该赔偿你多少钱请自己计算。
但是,对加班事实你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劳动者是很难的,所以一般很难胜诉;
4.公司辞退你,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没有的话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09年3月到现在,应该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强行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1、之前5个月没有缴纳保险的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2、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平时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案150%计算,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法定节假日(比如五一)按300%计算
3、如果没有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自用工日起满1个月后,其余工作时间按双倍工资予以赔偿。如果你选择离职,对方还应该支付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9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9年4月至12月),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2)单位还应该为你补办5个月的保险。
5、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