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司机某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中央偏右侧,骑车人某乙正常行驶在道路最右侧。高层住户某丙为发泄对社会不满,高空抛物造成某乙躲避与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某乙受重伤。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谁应该对本案后果承担责任。
由于行为人仇恨社会,以泄愤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不特定人的伤害结果,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虽然某乙没有被击中,但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本人倾向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与交通事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丙主观恶意(追求或放任),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后果。
个人认为,根据客观后果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