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同辞职者,是否能拿到原工作单位的补偿金?
本人在某企业工作达十九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本人因需要去外地定居,故提出辞职,
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单位是否应给我某些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哪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属于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不可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因此,虽然你在该企业工作达十九年,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你是因需要去外地定居而提出辞职的,故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建议与能否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可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估计你一分也拿不到,是因为你先提出辞职的.
能不能拿到原工作单位的补偿金, 这要看你是怎样提出辞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就是说,你若是以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以“外地定居”提出辞职,是与单位协商同意后离职的,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但若是以第三十七条:“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说的以“外地定居,故提出辞职”,又不是与单位协商同意的,则是没有补偿的。
另外,如果你是因为单位的违反第三十八条的任意一项而提出辞职的,也是应当有补偿的,但这就需要打官司了。第三十八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