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09年4月12号就吵架分居到现在,已经决定离婚,请问我们现在一起去法院的话,我可以从我们分居日4月12号那天开始声请财产保护吗?
没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程序,双方没有离婚,则财产是共同的,一方如擅自处理财产,当然是无效的,可进行分割。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可真逗,你们从09年4月12号就吵架分居到现在也不过仅3个月(需要提供分居证明),虽然已经决定离婚,但在未离婚前你们仍然还是法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资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究竟想保护哪部分财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