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原本是农民,后来转为城镇户口,但是我一直生活在农村依然要靠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所以于07年又转回农业户口,05年我与同是农业户口的妻子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6月份我去计生办申请生育第二胎,却被告知5月1日实施的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非转农’的生育第二胎一律按超生对待,请教大家泰和县计生委这种行为有无违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谢谢!
在《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的同时,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在2009年5月1日起也同时生效了。
我觉得《解释》第二章的以下这条规定对你是有利的,正好与你说的相同: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如兴建水库、铁路、公路等,政府为农民办理了“农转非”,但他们一直生活在农村,仍然依靠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要求重新“非转农”的,并要求按照农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即生育第一胎为女孩要求再生育一胎的,自“非转农”之日起可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如此,你就可以按照农民的生育政策来执行了。
如此,你就应该明白了:计生委的答复是错误的,你可以据此申办二胎证。若遭拒绝,可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计生局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这是对“农转非”的规定,而你的实际情况是“非转农”,即你现在的户口是农业户口,应当按农业户口考虑。
如果县计生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你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