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已连续两年,第三年因故未按时续保,中断了一个月后继续保险,结果这期间正好有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双方均未发现。现在被保险人以合同的追溯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不知是否正确?
如果可以,那么是不是可以利用追溯期,间隔投保即保险一年,中断一年,然后再保险一年,再中断一年-----,岂不是自然优惠50%。应该怎样解释此概念?
责任保险的追溯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日期之前的某段时间之内,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
各家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的追溯期并不一致, 如果你说的这款保险的追溯期为一年的话,那么,你说的保险一年,中断一年,然后再保险一年,再中断一年,自然优惠50%,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