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兄:您好!现在我要请教您关键的问题是:县计生委人员称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城镇户口成年后转为农业户口的不适用该《条例》。再请教您:江西省还有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详细解释‘非转农’生育第二胎的政策?谢谢!
县计生委人员称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业户口的不适用该条例,这个说法是有出处的。因为,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009年5月1日起也已经同时生效了。
《解释》第二章有以下两条规定:
一、《条例》第一款第十项“农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直是农业户籍;2、家在农村;3、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二、《条例》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不过,该《解释》同时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如兴建水库、铁路、公路等,政府为农民办理了“农转非”,但他们一直生活在农村,仍然依靠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要求重新“非转农”的,并要求按照农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即生育第一胎为女孩要求再生育一胎的,自“非转农”之日起可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如果你们的情况具备上述条件,你就可以据此申请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按照农民的标准申办二胎证。呵呵
他只是口头的“称”没有意义。你可以向他要文件依据。
如果他不能出示文件为证,只是以“不适用”为由拒绝办理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的对象是县计生委。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他若是不能向法院出具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他们则承担败诉的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