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江西省泰和县计生委人员称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业户口的不适用该条例。请问江西省有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解释‘非转农’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江西省泰和县计生委人员称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业户口的不适用该条例。请问江西省有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解释‘非转农’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呵呵,我不是非一般的人,而是非常一般的人。
首先我告诉你,江西省泰和县计生委人员称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业户口的不适用该条例,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009年5月1日起也已经同时生效了(注:具体内容建议你来搜搜看)。
《解释》第二章有以下两条规定:
一、《条例》第一款第十项“农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直是农业户籍;2、家在农村;3、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二、《条例》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不过,该《解释》同时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如兴建水库、铁路、公路等,政府为农民办理了“农转非”,但他们一直生活在农村,仍然依靠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要求重新“非转农”的,并要求按照农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即生育第一胎为女孩要求再生育一胎的,自“非转农”之日起可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如果你们的情况具备上述条件,你就可以据此申请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按照农民的标准申办二胎证。呵呵
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该省当前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近的法规,此前的同级的相关规定有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