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乡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是粤北边界的一个小的自然山村,四面青山环抱树林茂密,全村人口不足三百人,全部同一祖宗同姓。村心是两条清澈的小河的合口。水泥公路到了我们村就算终止了,里面再也没有人家。说实在的,我很热爱我的家乡。
然而,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策划将两条小河的水用大水管引出来发电,这样一来,这个自然的美丽的山村,面貌就改观了:河流干涸(乡下的河百姓常要洗物品用)、空气会被污染、噪音不断等等。而且电厂是永久千载不能更改的,尽管这样,我们父辈的人还是在本村几个引头人的引导下在创建者(外姓人)事先打印好的“协议”签名,个别人没到的,由一些人代签名。据消息,那几个本村的人应该也有股份。为了我们后代的生存环境和利益,我决定坚决反对的。请好心人看下,下面的协议是否有效,弊端何在。希望得详细解答,我及我的村民感谢您了!“协议”原文如下:
协议书
甲方:***水电站(***名字)
乙方:小潭村民(小潭村民) 注:
(小潭村民)是用笔手写后加的,小潭和大潭是本村两个生产队,一个农业队,一个林业队。
甲方在石舍径建设水电站壹座,为了提高效益与乙方友好协商,实行互利、互让回报广大村民,便利村民生活用水,同意甲方将石舍径和千担坝(猪妈坑以进)的水源引出两水合河口处建设机房进行发电,立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农田耕作灌溉和生活用水,生活用水设施由甲方负责建设好交付乙方使用。
二、生活垃圾投向大河的屋场,甲方必须具备垃圾车停放在屋门口由甲方负责派人员在三天内一次运走或集中倒到指定河边位置由甲方放水冲走。
三、甲方水管经过道路桥梁的应保证道路桥梁畅通。
四、甲方在豆地坑引水至樟坑生产队屋角处,做一个蓄水池,今后各屋在此处接用生活水。
五、甲方让利回报村民(按现有人口,今后也不变动)每月每人赠送照明用电叁度,用电 设 有达到赠送度数的甲方按当时电价补足款项给乙方。甲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发电壹个月以上不给 增 送电度。
六、本协议有效期直至电站报废终止,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这份协议里本身就有错别字(上文空格处),另外有些名是被人代签名的。最后一条是无限期的。我们的长辈们啊,因为善良怕得罪人,看有人签名了,全在后面跟签名。但我们年轻一代大多数不同意,怎么办啊???
这个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确实是对村子里的百姓不利的。为了三度电的蝇头小利,失去了优美、健康的生态环境,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从合同的条文本身看,并不好否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看不出无效的情形来。必须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来进行分析判断。比如感恩大师所说的建设电站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又比如如果存在污染严重的问题,则可以向环保局等部门投诉请求关停。再比如究竟有多少村民没有签字或者被代签字的,若是人数比例较高,即可以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所以,建议你找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找一个较有口碑的律师,把详细的情况告诉律师,认真地咨询一下,以寻求法律帮助。
最后友情提示一点:如果调解不能成功、投诉无人问津或诉讼困难重重的话,那你们就组织起来坚持通过政府机关的信访部门走信访、集访上访的路子。一旦有领导关注了,事情就容易解决了。
你好:
山林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在这里见电站,一定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任何个人和他人没有权利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立水电站,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此,签订任何协议都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任何人都不允许擅自利用国家集体的资源为少数人服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所以,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