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以完成某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分为: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三种,要他们在前面打“勾”,??不作其他说明,这样简短地写,有法律效律不??为什么公司对此项描述简短???
如某一工人,是属于合同上的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工作是每天12小时,一年中春节才休息,每月固定1200元,工作时间不合理为由告上劳动局,公司解释合同中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那有法律依据吧??
签订的以完成某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分为: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三种,要他们在前面打“勾”,??不作其他说明,这样简短地写,有法律效律不??为什么公司对此项描述简短???
:这种打“勾”的方法适用于格式合同,即由劳动部门或单位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在其选项内有选择权。这在法律上允许的,但格式合同出现歧义时,法院只能做出不利于该格式合同文本提供方的解释。
如某一工人,是属于合同上的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工作是每天12小时,一年中春节才休息,每月固定1200元,工作时间不合理为由告上劳动局,公司解释合同中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那有法律依据吧??
:《劳动法》规定的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你说的这种个情况显然是违法了。
附《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