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济开发区村民,去年我们村(现在叫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原村委会和党支部撤销,改称业主委员会和党小组,我们小区和另外4个小区合成一个社区,选举产生了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我们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落选,仍任党小组长。原村委会按理应向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财务等权利,但一直到现在还没交接,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徒有虚名.
请问:1.村党支部已降格为党小组,他是否还有资格管理村物业及集体财产(沿街营业房及对外出租车间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小组的职权是否有说明?
2.业主委员会是否应接管村物业及集体财产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否有说明?
3.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在党小组的领导之下?
一、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使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搞好党小组的工作是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小组要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各项决议,组织党员积极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三、根据我国广大农村集体所有权基本形式,本条规定相应的主体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样规定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也使得党在农村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而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关于谁来行使集体所有权,本条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该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财产,就由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
还有一点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经研究认为,在实践中,许多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或者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使所有权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且,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从法律上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职能。所以,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权,不但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也符合多年来的法律实践。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国多数农村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赋予了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经营、管理的职能。本条也因此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
四、需要解释的是“行使所有权”。
一是,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不但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是,行使所有权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分配宅基地等。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新中国从建立以来一直是党的核心力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做任何事情任何工作不能离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走上邪路,想脱离党干事业是一事无成的,你走上歧途就会遭到人民的谴责。试问一下没有共产党哪来的新生活?!你们只不过是为村民服务的一个机构。
真是个傻瓜蛋,当然听党的了,虽然降级但是人家还是代表广大村民的广大权益,你们不能想着个人占用农村的资源;
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无法实现财产的权属登记,也就没有权力处理、分配业主共有财产。
在我国一切组织、活动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党小组的前身是党支部,党小组仍行使党支部的职权,业主委员会应在党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小组是地方最基层的党组织,践行着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带领群众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因此,任何基层群众组织只有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才不会脱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 小区业委会是小区的一个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小区业主服务。
不要以为自己当了个官就多么的了不起,你们是老百姓选上去的,做得不好照样得下台,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再说别人的同时先衡量一下自己的品德,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不然最后丢人的只能是自己。
不要口口声声拿“党”来做挡箭牌,谁都没有资格去改变党的政策和领导,只有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实事,才是人们心中最大的“支柱”
不做官照样可以为百姓做事,当官的只不过是百姓与社会之间的一个“纽带”请不要拿别人的短处来说自己的长处。
第一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党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没有党的领导,业主委员会能做好什么工作?那只能说是,窜党夺权,违背党的意愿! 第二 业主委员会只能说是为广大业主{及村民}一个服务机构,你们有什么权利来管理小区?{及村}财务,你们的野心太大,是不是想踢开党委闹革命啊?? 第三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以党委核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你们业主委员会是不是想领导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