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所当官的对申请执行人曾说:
跟被执行方公司原经理(现新搬住所地)员工口中的"老板"说:
也就是说:(当官的说法):不管这个加工厂的负责人承不承认是不是原来的"被执行方公司"只要,他们先付了申请执行人的万余元,就不太对他们进行处罚(比如:2000_20000万的罚款),因为查营业执照时,负责人只在电话那端说:在办.其实他也是关事的,他是原公司出资股东占10%股权?如果拍卖,申请执行人也麻烦,因为一时间长,二是价值换回现金的概率低...
现在申请执行人知道:这个负责人从所谓的"老家"回来了,他不是09年6月底没去年审的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只是股东,但不知有没去找工商所,如果权衡被查封的东值申请执行人万余的债务(现金)可能会去找工商所长?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不值,既然同样的钱可以购新的,何必给自己找麻烦呢?如果紧张,就会在被查封20日处理这事,既然有钱到新住所地购新设备办厂,说穿了,根本就是不想清偿原债务......
2.申请执行人说服工商所长证明"新经营地的加工厂"就是原来搬过来的被执行方公司,这个一是要说通工商所证明,如果不是原公司他们也不敢承担这责任啊?证明后,就是拍卖了,可能就2000-2800左右吧,拍了也就更不值钱了,时间也是更长的等待?
3.如果到了被查封20天内,负责人不去找工商所长,申请执行人只有想法说通工商所证明就是原公司了?是不是这样理解.
请回答3问.谢谢!
你这题里说的还是前边那个题的那个事儿, 那么, 我的回答也很难有新意了——
工商所只有工商行政处罚权,没有法院的执行权,工商所直接“帮”你执行,实际上是“越位”了。但如果有法院的委托,他们也是可以代为执行的。
就算是有证据证明了这个没牌没照的加工厂负责人是被执行方公司的经理,也不能证明这个加工厂与被执行的公司是同一单位。你还是囿于企业与个人的区别之中,要注意,你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这企业,不能执行老板个人的财产。
但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
你还需要请工商所帮你证明这个没牌没照的加工厂就是被执行方公司,在证明后,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工商所代执行,或由法院直接执行,但我觉得还是法院直接执行较好,因为法院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