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9年入职此公司至今,现公司更换管理公司而解除合同,(我的合同期到2011年3月),请问我可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呢?谢谢!
1.新的劳动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我可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呢?(上个月有和我同年入职的同事合同期满,公司只赔偿两个半月的赔偿金,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2.公司06年才开始帮我们买公积金,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3.高温补贴可以拿回吗?(从没发过)
1、你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到期,且由于你从1999年入职公司至今已经超过10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非你违纪或自己主动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现公司因更换管理公司而解除合同的做法,恰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因此,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2、赔偿金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执行(即从1999年开始计算)。
3、和你同年入职的同事合同期满,由于其同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只要其愿意并提出,公司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只给予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是赔偿金),显然是在偷梁换柱的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为由做出的,应该不是你同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3、公司06年才开始为你们缴纳公积金,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欠缴部分,否则,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高温补贴属于福利待遇,若同等工作岗位每年都发放高温补贴,则你有权要求公司补发。
综上,公司的做法违法,可在公司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补偿金应该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是单位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
公积金一般不能赔偿
高温补贴可以要求单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