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转让了一间模具加工店,双方合同已经签订了物资转让明细及总金额,并写明了转让前的各种债务有我方负责,款也收了一半,现在到了付清款期,对方突然要求见到所有设备的收款收据(我没有),说是担心我们没有付清设备款到时会连累他,我定居中山有房产担保,请问这能成为不付款理由吗?急 谢谢
我转让了一间模具加工店,双方合同已经签订了物资转让明细及总金额,并写明了转让前的各种债务有我方负责,款也收了一半,现在到了付清款期,对方突然要求见到所有设备的收款收据(我没有),说是担心我们没有付清设备款到时会连累他,我定居中山有房产担保,请问这能成为不付款理由吗?
你所签订的这份合同时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既然你们已经确定了转让前的各种债务由你负责,现在对方以担心你“没有付清设备款到时会连累他”为由拖欠转让款理由是不成立的。所以,你尽可以坚持让他依据合同约定全款支付余款。
如果经过交涉对方仍不愿意付款,你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这样处理:
一、如果还没有交付店铺,在他没有支付余款的情况下,你可以暂时拒绝交接店铺,“逼”其交款。
二、如果店铺已经交付给他了,那你就抓紧起诉他。起诉的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申请法院查封这个店铺以及店铺的全部资产。这样,在你胜诉后他还不履行义务的话,法院可以拍卖这些资产。
你们的合同有效,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对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