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镇政府征地补偿协议产生纠纷,2008年12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为无效协议,1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在接到不予受理裁定书第之后(1月21日),就该协议纠纷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一直不愿受理此案,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我多次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此事,在7月18日收到了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在我递交诉状接近半年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请问爱问网友现在我该怎么追究其法院不作为的责任?另外该案法院先是裁定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后又是裁定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既不属于民事诉讼,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难道还是刑事诉讼不成!法院作出的两份裁定书岂不自相矛盾,面对法院做出两份自相矛盾的裁定书请问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screen.width*0.35) this.width=screen.width*0.40"确认征地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讼应属于民事诉讼。那么,你按行政诉讼起诉,确实是不能受理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确是“递交诉状接近半年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显然是违反法律程序了,你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至于,此前的提起民事诉讼为何不受理,你这里没有说清,不敢评论了。
··你的问题不是一次提出了。
既然如此,不便多说什麽,可以去检察院申诉,请求法律监督。 土地使用权案件,是复议前置程序案件,没有政府(部门)裁决,不能直接诉讼。约定先行申请上级政府裁决。
法院在递交诉状接近半年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当在7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另外该案法院先是裁定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后又是裁定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此案,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院作出的两份裁定书岂不自相矛盾,面对法院做出两份自相矛盾的裁定书请问我现在该如何维权?这个好像追究不到法院的责任,因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后又是裁定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针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