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辞职时,公司主动提出:如果我于2010年1月底离开公司,帮公司搞好新旧公司交接事宜,那么公司会在我离职时补发我两个月的工资.当时白纸黑字签了字的.于是我在今年四月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我公司已经补发了我一个月的工资,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一直没付,总是说过两天,我当时填了一个单,上面注明补发我一个月的工资,然后让公司负责人签了字,请问我可不可以以这张公司领导签了字的单子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谢谢.
司法实践中,支付令的适用效果相当不理想,原因在于只要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去作用,而法院不会去审查异议的原因。
所以,建议你与企业协商,如达不成一致,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更合适。
可以。
因为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情况。
但总感觉,公司并不是不想兑现承诺,还是先催促公司尽快支付欠款,再在无果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