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下列哪些主题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居住在北京大学内的外国留学生
B.中外合资苏州飞利浦有限责任公司
C.出生才3天的婴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我想问问C项婴儿应该有全力能力,只是没有行为能力而已,按照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来说,婴儿应该有才对啊
个人认为答案选D,理由如下:
A不选:当今世界各国和相关的国际公约都保证外国人可自由地向内国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即使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国际习惯,也应该给予外国人在内国法院起诉的权利。我国对此无明文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应依法院地法,即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应由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决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则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决定,但即使根据其属人法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如果依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却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时,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此时应依法院地法。
B不选: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C不选: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D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C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只是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履行.因此,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