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7月和用人单位签定了为期5年的用人合同,2009年7月准备辞职,当时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违约金是不满5年每年交纳3000元。这3000既不是培训费也不是公司为我支付的其他费用。现在我需要交纳这笔钱吗?我现在提出离职书面申请已经18天了,但公司现在准备扣住我档案,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说培养一个人不容易,不让我走,其间我并没有拒绝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用。并且他们打算一个月之后还是不给我办理,那么对于我个人而言绝对将会造成巨大损失。
即使我能用法律手段获得成功,那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我很可能因为这个时间而失去另一个重要的工作机会。我怎么做才能确保他们在一个月之后立即就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急死人了!谢谢了
你好。看了你所说的情况。你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未满,提出接触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明显,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只要履行在解除合同后的义务。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合同。
这个问题只要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不用打官司。时间还是按你提交辞职报告的时间开始算的。
当然最好是能和领导坐下来好好谈下你的想法,及单位的困难等等。我想单位应该也不会为了为难你而留你,无非也是觉得需要你而留你。
1关于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注意以上条款中,提前30日书面是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单方主动预告解除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是应当,是他的义务。如果实在不行,只能先仲裁。
2 对于违约金:
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关键看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那么新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条款继续有效;如果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那么新法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继续履行,违约金条款依然无效。
虽新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你签合同是在06年,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所以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