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一家外资公司服务了10年整,现在想离开另寻发展,我就想问一下各位有识之士我能否要求补偿,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您好!
对于你的问题我个人答复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
(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中,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你在该外资公司服务了10年整,已具备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公司拒签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而如果是你想离开另寻发展,只能采取离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
寻找公司行为违反劳动法律的证据,诸如: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没有办理养老保险、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并以此为由提前30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则完全可以当地经济补偿。